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737号之一
原告: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康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瑚,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孝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群,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泉县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群,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JF4L1Y。
负责人:李秀才,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齐实业有限公司、石泉县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5元,减半收取3252.50元,由原告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碧
书 记 员 潘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