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263号之二
原告:石泉县荣晨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NJLT8A。
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公司经理。
特别委托代理人:曹汉军、王文玲(实习),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74502092XF。
法定代表:马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
原告石泉县荣晨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泉县荣晨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泉县荣晨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罗金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