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与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齐实业有限公司、石泉县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737号之二
申请人: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康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瑚,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孝平,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大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群,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泉县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群,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
负责人:李秀才,项目部经理。
申请人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齐实业有限公司、石泉县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陕0922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齐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30101201000075263)、石泉县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301012010000113513)、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账户内银行存款346976元;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申请人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四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齐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30101201000075263)、石泉县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301012010000113513)、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账户内银行存款34697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55元,由申请人汉中中耐外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碧
书 记 员  潘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