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3执恢36号
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陕0923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和***连带支付***石灰款47250元。你们未履行,本院裁定扣取***在宁陕县移民搬迁办公室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3执恢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