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终16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马孝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朿传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康市晨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彭雪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冲,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石泉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晨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黄 侠
审判员 刘 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