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法定代表人:马孝平。
委托代理人:贺**军,男,汉族,重庆市,住石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已给付购房款1000元,剩余购房款7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2执恢27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金述林
审判员 姚佩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