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665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楷,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孝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家艳
书 记 员 李红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