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8民初19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志,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云南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林钢新村1号志城家园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000100047034。
法定代表人:王润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339643767。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
原告***、***与被告***、云南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静
审 判 员 胥仲伦
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