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2158号 原告: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县柏杨街道西区水域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0238MA5U3YQM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县。 第三人:重庆市**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城厢镇先锋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3396437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