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8民初4496号之二
原告:***,男,1953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宝,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集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迎路新迎小区胜利花园二区17幢2**501号,注册号530100100235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3396437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昆明集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46.66元,减半收取1017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静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