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8民初191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林钢新村**志城家园**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134029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社区先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3396437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