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6执2804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峰跃自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1067749.5元(含执行费40671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慧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