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绿好造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源县绿好造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5民初481号
原告:刘治国,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县绿好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徐洞火车站小区站前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国与被告东源县绿好造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国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治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治国负担。
审判员钟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