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公路管理站

***与赵县交通运输局、河北省赵县公路管理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初字第01119号
原告于俊昌。
委托代理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赵县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俊昌与被告赵县交通运输局、河北省赵县公路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审中查明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俊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