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5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08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乡东姜村一组10号,农民。
被告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雅卓花园26号楼2-4-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