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10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蔚起,该公司职工。
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16)西仲商裁字第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62500元及仲裁费8000元。
执行中,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170500元(含仲裁费8000元),执行费2457元由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16)西仲商裁字第1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冬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