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3民初664号
原告: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正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