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县垚森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
法定代表人:文亚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8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原告提交的《秀山县石堤镇LNG瓶组供气站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合同》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案涉合同封面载明合同签约地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