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