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7执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桂荣,男,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二级建造师,住陕西省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牛头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901498.95元及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660283.95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原预留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41215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计算,利息计付标准均为自起算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0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12月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4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927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永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