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执恢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桂荣,男,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二级建造师,住镇坪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坪县牛头店镇。
法定代表人:李赞,镇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9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01498.95元;并支付1660283.95元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原预留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41215元的工程款的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计算标准均为自起算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6元,申请费174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得,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头店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永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