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27执14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系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泸西县。
申请执行人李金平与被执行人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527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确认:由被告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瓷砖款103986元。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李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1039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多次对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冻结并划拨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08.2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1460元剩余18058.26元,因申请执行人李金平未提供其银行账户,暂未发放。未发现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信息。经传统查控,未发现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到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其公司经营场所已不在原地,未发现其新的经营场所,根据李金平提供及登记的联系方式多次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王云江,均无法联系,也未找到其新的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20708.26元,剩余85927.74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对李金平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华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回告其,其未能提供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亦不愿签字;后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李金平,其亦未能提供泸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财产线索,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伟
审判员 王宏庆
审判员 金永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