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3民初430号





原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芦良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昌。
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雅美。
原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书 记 员


姚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