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633号
原告:上海江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芦良才,负责人。
原告上海江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江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书记员 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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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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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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