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248号
原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芦良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昌,负责人。
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雅美,负责人。
原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富民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7年1月6日签订《防汛墙、污水管、路面工程施工合同》、《39#房东侧、南侧防汛墙及路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富民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九洲大唐花园内的上述二项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造价分别为298万元和1,708,952元,合计4,688,952元,被告森泽公司系涉案工程的业主。上述二项工程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5月完工,且已经被告森泽公司竣工验收。2019年11月,经被告森泽公司核算,原告实施的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为4,055,188.13元。原、被告三方另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已经收到的工程款为230万元,剩余工程款1,755,188.13元由被告森泽公司在2020年年底前直接支付原告,支付完成后,原告不再向被告富民公司主张工程款。2020年2月,原告在《付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2020年4月21日,被告富民公司在《付款协议书》上盖章;由于被告森泽公司公章已经被清算组收走,故由其法定代表人王雅美在《付款协议书》签字。王雅美是被告富民公司的股东,二被告之间有关联关系。被告森泽公司已经被案外人申请破产清算,因此被告森泽公司已经没有能力在2020年年底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755,188.1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5月7日受理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案号为(2020)沪03破110号),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晓蕾
法官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