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73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7月2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怡,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生。
被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芦良才。
被告:芦良才,男,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68元,减半收取16,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21,53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昳歆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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