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73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4年7月2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怡,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0日生。
被申请人: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芦良才。
被申请人:芦良才,男,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7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良才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良才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良才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昳歆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