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729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怡,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1,53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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