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327执1253号
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20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968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
执行人 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43
特此通知。
zdqz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备注:在疫情防控期间,因防控需要,当事人如交付案款可直接
存入指定账户。如报告财产或其他事项需要同法官联系,请通过
手机、短信、微信或邮寄等方式进行。
联系人:程立东联系电话:0539-739****
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