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28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文武,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26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有2008年注册登记的鲁Q9××××桑塔纳汽车一辆、2010年注册登记的鲁Q9××××北京现代汽车一辆,以上车辆因注册登记时间较长,价值较小,且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本案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应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莒南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运军
审判员  程 凯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