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52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上孔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五雷,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上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95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9530元,其他执行买卖合同款当事人直接支付,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柴党红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