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卫春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薛国全,总经理。
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嵩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垫资款70万元。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5、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情况;6、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3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恢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志坚
审 判 员 朱智勇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