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8642号
原告:***,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大学科技园Y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112984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斗时空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ND8T7D。
法定代表人:王泉君。
被告:王泉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王泉君、北斗时空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泉君、北斗时空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