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372号
原告***,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裴艺爽,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高威,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斗时空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楼3-155。
法定代表人王泉君。
被告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卫春红。
被告王泉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原告***与被告北斗时空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泉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