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013号 原告:田淑云,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斗时空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大学科技园Y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云与被告***、北斗时空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淑云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淑云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盼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