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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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1号楼〈1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江路206弄6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武余
审判员***
审判员高远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