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晋中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702民初199号
原告: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唐槐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191349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北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OH94Q67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原告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实际收取2489元),由原告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