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高改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高改珠,女,19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郁冰清,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郁杰,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177号-4。
法定代表人:程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0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大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