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67号
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江忠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为1435元,由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 明
审 判 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帆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