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金根,男,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改珠,女,19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冰清,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杰,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177号-4。
法定代表人: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川,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庆芳,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神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
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然,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亚,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秦潭湖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军,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然,职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郁金根、高改珠、郁冰清、郁杰、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胡庆芳、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及被上诉人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杨
审判员 黄 谷
审判员 刘梦灵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晶晶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