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803民初96号
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江忠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工程公司)诉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娱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珠工程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点娱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珠工程公司诉称:2013年9月24日,明珠工程公司与零点娱乐公司签订了《美的中央空调系统零点KTV空调项目销售和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明珠工程公司向零点娱乐公司销售并安装美的空调,合同总价款为428000元,合同签订后,零点娱乐公司向明珠工程公司预付定金85600元,货到现场安装前,零点娱乐公司给付合同总价款的70%即299600元(扣去定金85600元,即再付214000元),安装调试后当日零点娱乐公司再付112100元给明珠工程公司,剩余设备款项5%(即16300元)零点娱乐公司验收的第180个工作日一次性付给明珠工程公司。合同还对工程期限、工程范围、产品安装调试验收、质量责任、售后服务、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约定。明珠工程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数量完成了产品的运送、安装、调试,零点娱乐公司已经于2014年8月21日签收了验收报告,但零点娱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至2015年3月22日止,尚欠货款128400元。明珠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零点娱乐公司支付明珠工程公司货款128400元;零点娱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明珠工程公司货款利息(112100元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16300元自2015年2月18日起,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零点娱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零点娱乐公司未答辩。
明珠工程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二、被告的企业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两份(销售合同,补充合同)。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
四、验收报告。证明所有的空调已经安装,交付使用。
零点娱乐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本院对明珠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24日,明珠工程公司与零点娱乐公司签订了《美的中央空调系统零点KTV空调项目销售和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QMZ(HZ)20130924),双方约定:由明珠工程公司向零点娱乐公司销售并安装空调,合同总价款为42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零点娱乐公司预付定金85600元,货到现场安装前,零点娱乐公司给付合同总价款的70%即299600元(扣去定金85600元,即再付214000元),安装调试后当日零点娱乐公司再付112100元给明珠工程公司,剩余设备款项5%(即16300元)零点娱乐公司验收的第180个工作日一次性付给明珠工程公司。合同还对工程期限、工程范围、产品安装调试验收、质量责任、售后服务、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约定。2014年元月22日,明珠工程公司与零点娱乐公司签订了《美的中央空调系统零点KTV空调项目补充合同》,明珠工程公司与零点娱乐公司就前期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材料进行更换、增补,增补价格为67007元,增补项目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室外机到现场安装前,零点娱乐公司付清所有增补款项。2014年8月21日,零点娱乐公司在《美的中央空调工程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因零点娱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明珠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因零点娱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明珠工程公司自认截至2015年3月22日止,零点娱乐公司尚欠货款128400元。
另查明,明珠工程公司为诉讼支出公告费400元。
本院认为:明珠工程公司提供的《美的中央空调系统零点KTV空调项目销售和安装合同》、《美的中央空调系统零点KTV空调项目补充合同》及《美的中央空调工程验收报告》足以证实明珠工程公司与零点娱乐公司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己实际履行。零点娱乐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当支付货款,明珠工程公司自认尚欠货款128400元,因依合同己到付款时间,零点娱乐公司未能提出反驳,故明珠工程公司要求零点娱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128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后当日为付款时间,剩余设备款项5%(即16300元)为验收的第180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故迟延给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为112100元自2014年8月22日起计算,另16300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明珠工程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公告费零点娱乐公司应当支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84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以本金112100元计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以本金128400元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明
审 判 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帆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