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9号
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来,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吕 蓓
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