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03执异3号
案外人: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庆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勤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陆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