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22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城关光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0500284XJ。
法定代表人: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秀云,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力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合力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秀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钢材货款10029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合力集团通过招投标,承包了霍邱县孟集镇农田水利灌渠、水闸等工程的建设,其中部分标段工程由***以合力集团名义承包并组织施工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从***处购买钢材。2015年2月17日,***对所购钢材款进行了结算,共欠***钢材款16729元,并书写了欠据。后经催要,***于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欠款6700元,还剩10029元未支付。此后,***每年又多次向被告催要钢材款无果。
***辩称,欠钱是事实,条据是***写的,工程是王伟松与合力集团承包的,王伟松与合力集团有相应的承包合同,我是王伟松招聘来给来料签单的。***一直要求***带着去找王伟松与合力集团要钱,2017年底原告曾去***家要钱。***不是买钢材的人,不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合力集团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涉案工程是政府通过招标的水利工程,合力集团仅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不具有投标的资质,***要求合力集团承担支付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应驳回***对合力集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欠***钢材款10029元,有***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买受人依法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长期拖欠已结算后的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力集团不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付所欠原告***钢材款10029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宝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想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