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2民初1307号
申请人: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经济开发区环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3661430024J。
法定代表人:方配开,管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光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0500284XJ(1-1)。
申请人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的标的款1198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汽车一辆为申请人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冻结被申请人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的标的款1198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的标的款1198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96元,由原告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