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1567号之一
原告:六安市五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圣涌路。
法定代表人:尚丙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坤,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鑫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南侧。
负责人:张奇。
被告:六安市鑫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恒生阳光城******。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城关光明大道中段v>
法定代表人:万兵。
原告六安市五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鑫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六安市鑫鸿基置业有限公司、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六安市五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五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五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计3060元,由原告六安市五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