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民终2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街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2000039262。
法定代表人: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光胜,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0500284XJ。
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霍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