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依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庆迎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开发区东坤康体创新科技园内环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谢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庆迎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内环南路东坤创新科技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浩敏,该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商业用房(二)。

法定代表人:张必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江公司)、安徽安庆迎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迎江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博远实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依江公司、迎江区管委会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管辖权异议审查属于程序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未经举证、质证,即认定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程序违法。2.依江公司与兴博远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其中对产品特殊定制部分属于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对合同标的进行的修改,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性质。从兴博远实公司的五项诉讼请求看,双方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3.依江公司与兴博远实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可向甲方(即依江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兴博远实公司未作答辩。

兴博远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兴博远实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兴博远实公司、依江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依江公司返还兴博远实公司履约保证金184400元;3.依江公司支付兴博远实公司违约金553200元;4.依江公司支付兴博远实公司违约金不足弥补的系统研发款737600元;5.迎江区管委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依江公司、迎江区管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8日,依江公司(甲方)与兴博远实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BHT201911015),合同标的为软件系统兴博智慧园区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V4.0(后变更名称为兴博智慧园区智能感知综合服务系统V4.2)。后兴博远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但依江公司恶意拖延验收,并重新进行公开招标,致《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江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迎江区管委会系其唯一法人股东,在迎江区管委会不能证明其资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当对依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江公司、迎江区管委会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且本案合同约定由依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销售合同》的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约定由兴博远实公司负责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故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本案中,兴博远实公司、依江公司、迎江区管委会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均在安徽省境内,故本案系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依江公司、迎江区管委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庆迎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依江公司、迎江区管委会上诉主张的本案并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兴博远实公司在原审中主张依江公司在涉案计算机软件系统《销售合同》的履行中,恶意拖延验收,导致《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兴博远实公司的主张,本案系涉及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兴博远实公司的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涉案《销售合同》的约定,双方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向依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江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安徽省安庆市辖区内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江公司、迎江区管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6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21日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协议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庆迎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庆迎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





法律问题



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