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吴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辛宗军,总经理。
上诉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波
审判员  李学泉
审判员  王汝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战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