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3747号之一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许炜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壮丽,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宜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燕,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庆市下浒山水库工程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35/10.5KV变压器、电站厂房厂用变500KVA、大坝厂用变400KVA、35/105KV变压器规定的备品备件、10.5/0.4KV变压器规定的备品备件,价款合计827380元,双方发生争议,或仲裁或诉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即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支付给原告661904元,被告至今还欠原告165476元货款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6月2日对账,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165476元货款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65476元货款和利息8590元共计174066元给原告;从2020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管理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安庆市下浒山水库工程现场,即合同的履行地为该水库建设工程所在地潜山市,同时,被告的住所地在安庆市迎江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潜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1.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提请财政部门调解;2.如上述方式仍不能达成一致,可选择下列途径之一:2.1向安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诉讼。”。该条款对管辖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案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原告住所地在烟台市牟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管理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功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萌珺